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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陈某某与陈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
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张奕
陈某某
葛环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MacGuinnessThomasPe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环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纺织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两当事人均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奔腾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张奕,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环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某医疗期满后,奔腾纺织公司未给其安排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满后,奔腾纺织公司未要求与陈某某续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  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奔腾纺织公司应支付陈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或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缴的劳动权利。如果法律或政策的原因导致不能补缴,劳动者要求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是其合法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本案中,陈某某要求奔腾纺织公司补足自2005年3月至其离开单位时的养老保险费差额或赔偿损失,双方因此而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然,能不能补缴,补缴多少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行政范畴,与本案的处理无关。如前所述,因存在未缴或少缴的行为,奔腾纺织公司应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申报并补足陈某某自2006年12月至其离开时的养老保险,若不能补缴,应赔偿陈某某相应损失。一审判决对2007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损失作出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2005年8月至2007年11月和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因陈某某在劳动仲裁期间也提出了申请,故亦应作出处理。2005年8月至2007年11月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养老保险损失分别为13328元(2380×20%×28)、952元(2380×20%×2)。合计23999.2元(9719.2+13328+952)。
关于失业保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奔腾纺织公司负有及时为陈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的义务,这些是办理失业登记的必备手续,因奔腾纺织公司未履行上述手续,陈某某提出相应主张有法律依据。
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年休工资的问题,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项。
三、奔腾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鄂州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申报并补缴陈某某2005年8月至2014月2月的养老保险。若补缴不成,奔腾纺织公司赔偿陈某某养老保险损失23999.2元。
四、奔腾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据法律规定为陈某某出具失业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奔腾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由奔腾纺织公司、陈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某医疗期满后,奔腾纺织公司未给其安排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满后,奔腾纺织公司未要求与陈某某续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  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奔腾纺织公司应支付陈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或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缴的劳动权利。如果法律或政策的原因导致不能补缴,劳动者要求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是其合法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本案中,陈某某要求奔腾纺织公司补足自2005年3月至其离开单位时的养老保险费差额或赔偿损失,双方因此而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然,能不能补缴,补缴多少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行政范畴,与本案的处理无关。如前所述,因存在未缴或少缴的行为,奔腾纺织公司应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申报并补足陈某某自2006年12月至其离开时的养老保险,若不能补缴,应赔偿陈某某相应损失。一审判决对2007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损失作出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2005年8月至2007年11月和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因陈某某在劳动仲裁期间也提出了申请,故亦应作出处理。2005年8月至2007年11月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养老保险损失分别为13328元(2380×20%×28)、952元(2380×20%×2)。合计23999.2元(9719.2+13328+952)。
关于失业保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奔腾纺织公司负有及时为陈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的义务,这些是办理失业登记的必备手续,因奔腾纺织公司未履行上述手续,陈某某提出相应主张有法律依据。
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年休工资的问题,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项。
三、奔腾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鄂州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申报并补缴陈某某2005年8月至2014月2月的养老保险。若补缴不成,奔腾纺织公司赔偿陈某某养老保险损失23999.2元。
四、奔腾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据法律规定为陈某某出具失业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奔腾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由奔腾纺织公司、陈某某各负担10元。

审判长:周汉生
审判员:李志伸
审判员: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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