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MacGuinnessThomasPe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环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纺织公司”)与上诉人葛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两当事人均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奔腾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张奕,上诉人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环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葛某某到奔腾纺织公司从事车工工作,至2014年2月28日止。葛某某在奔腾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奔腾纺织公司与葛某某签订的均是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奔腾纺织公司自2007年12月起,每年以鄂州市最低缴费工资为葛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合同期满前,奔腾纺织公司通知葛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合同条件维持2013年的劳动合同不变。2014年2月28日,葛某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奔腾纺织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办理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金差额和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2014年5月18日,经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州葛劳人仲裁(2014)第07号裁决书裁决:奔腾纺织公司向葛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金差额和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驳回葛某某的其他请求。后奔腾纺织公司和葛某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均不服,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葛某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经仲裁前置。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下:
一、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葛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经庭审查明,奔腾纺织公司与葛某某建立劳动关系时起,均签订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葛某某认为奔腾纺织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从双方每年续订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双方对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故葛某某要求奔腾纺织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为葛某某办理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庭审查明,葛某某在奔腾纺织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其所从事岗位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均无关联,故葛某某从事的工作不能认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葛某某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葛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葛某某的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且该请求独立于其他请求,不能与其他请求合并审理,故葛某某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四、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葛某某经济补偿金。奔腾纺织公司庭审中提交的录音光盘内容,虽可证实葛某某在合同期满前,奔腾纺织公司与其谈续签合同事宜,但并不能证实葛某某不同意续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奔腾纺织公司应与葛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奔腾纺织公司要求葛某某与其续订维持2013年不变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该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葛某某自2006年12月就职奔腾纺织公司,其要求奔腾纺织公司支付2813.9元×7个月=19697.3元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五、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为葛某某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奔腾纺织公司认为因葛某某主动中断就业,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奔腾纺织公司不应承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同期满后,葛某某和奔腾纺织公司双方未续签合同,劳动关系即终止,对于葛某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审查,奔腾纺织公司只需依法律规定,履行为葛某某办理相关的失业手续义务。故奔腾纺织公司应为葛某某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葛某某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六、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赔偿葛某某养老保险金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经庭审查明,奔腾纺织公司自2007年12月开始为葛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按鄂州市最低的缴费工资标准而不是葛某某工资总额向社会保险局申报缴纳。故葛某某主张奔腾纺织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金差额的请求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奔腾纺织公司未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在社会保险局不能办理补缴,对于葛某某差额部分的损失,由奔腾纺织公司予以赔偿。奔腾纺织公司辩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意见和诉称不承担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差额部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和支持。
葛某某要求奔腾纺织公司补缴2006年12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差额,因奔腾纺织公司自2007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止为葛某某缴纳养老保险,2007年12月之前的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葛某某未主张,不予审理。已缴但未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差额部分,按葛某某实际工资与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相减并分段计算,奔腾纺织公司应赔偿葛某某养老保险金差额1518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葛某某经济补偿金19697.3元。二、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赔偿葛某某养老保险金差额15181元。三、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葛某某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四、驳回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元,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承担10元,葛某某承担1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葛某某2006年12月到奔腾纺织公司工作。奔腾纺织公司与葛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是一年期。2007年12月至2013年12月奔腾纺织公司为葛某某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3年12月21日,奔腾纺织公司发出通告称,2014年1月1日起奔腾纺织公司将由竞银公司收购,奔腾纺织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员工劳动关系全部转换到竞银公司,新的劳动合同从2014年1月4日开始,合同期一年,合同样本同时公布。葛某某未按照奔腾纺织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订立合同。其后,双方进行了几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2014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葛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直至提出劳动仲裁。2013年葛某某平均工资为2813.9元。葛某某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包含足额补缴2006年12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差额等,但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葛某某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葛某某称,其要求奔腾纺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导致续签合同不成。奔腾纺织公司称,葛某某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同意与竞银公司签订合同才未签订。经庭审查明,2014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葛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直至提出劳动仲裁。本院认为,葛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奔腾公司上班,表明其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奔腾纺织公司称,葛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与“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同概念,葛某某的行为表明其仍然愿意续订合同,只是不愿意按照奔腾纺织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因此,奔腾纺织公司称葛某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在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种情况下,才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情况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职工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奔腾公司应与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如前所述,奔腾公司应与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奔腾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条件不低于原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当奔腾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奔腾公司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的情形,奔腾公司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查明事实看,奔腾公司不仅张贴告示,还向职工发放格式劳动合同,要求职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该行为不构成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奔腾公司应向职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或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缴的劳动权利。如果法律或政策的原因导致不能补缴,劳动者要求赔偿因未缴纳或少缴纳养老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是其合法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本案中,葛某某要求奔腾纺织公司补足自2006年12月至其离开单位时的养老保险费差额或赔偿损失,双方因此而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然,能不能补缴,补缴多少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行政范畴,与本案的处理并无矛盾。如前所述,因存在未缴或少缴的行为,奔腾纺织公司应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申报并补足葛某某自2006年12月至其离开时的养老保险,如果不能补缴,应赔偿葛某某相应损失。一审判决对2007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损失作出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和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因葛某某在劳动仲裁期间也提出了申请,故亦应作出处理。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养老保险损失分别为6753.36元(2813.9×20%×12)、1125.56元(2813.9×20%×2)。合计27576.22元(19697.3+6753.36+1125.56)。
关于失业保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奔腾纺织公司负有及时为葛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的义务,这些是办理失业登记的必备手续,因奔腾纺织公司未履行上述手续,葛某某提出相应主张有法律依据。
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年休工资的问题,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三、奔腾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鄂州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申报并补缴葛某某2006年12月至2014月2月的养老保险。若补缴不成,奔腾纺织公司赔偿葛某某养老保险损失27576.22元。
四、奔腾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据法律规定为葛某某出具失业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驳回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奔腾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由奔腾纺织公司、葛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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