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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李某某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MacGuinnessThomasPe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环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鄂州奔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纺织公司”)与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两当事人均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奔腾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张奕,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环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2009年4月到奔腾纺织公司工作。奔腾纺织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是一年期。2009年10月至2013年12月奔腾纺织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13年12月21日,奔腾纺织公司发出通告称,2014年1月1日起奔腾纺织公司将由竞银公司收购,奔腾纺织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员工劳动关系全部转换到竞银公司,新的劳动合同从2014年1月4日开始,合同期一年,合同样本同时公布。李某某未按照奔腾纺织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订立合同。其后,双方进行了几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2014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直至提出劳动仲裁。2013年李某某平均工资为2416.6元。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包含足额补缴2005年3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差额等,但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李某某称,其要求奔腾纺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导致续签合同不成。奔腾纺织公司称,李某某没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同意与竞银公司签订合同才未签订。经庭审查明,2014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直至提出劳动仲裁。本院认为,李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奔腾公司上班,表明其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奔腾纺织公司称,李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与“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同概念,李某某的行为表明其仍然愿意续订合同,只是不愿意按照奔腾纺织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因此,奔腾纺织公司称李某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奔腾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在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种情况下,才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情况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职工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奔腾公司应与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如前所述,奔腾公司应与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奔腾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条件不低于原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当奔腾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奔腾公司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的情形,奔腾公司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查明事实看,奔腾公司不仅张贴告示,还向职工发放格式劳动合同,要求职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该行为不构成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奔腾公司应向职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或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缴的劳动权利。如果法律或政策的原因导致不能补缴,劳动者要求赔偿因未缴纳或少缴纳养老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是其合法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本案中,李某某要求奔腾纺织公司补足自2005年3月至其离开单位时的养老保险费差额或赔偿损失,双方因此而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然,能不能补缴,补缴多少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行政范畴,与本案的处理并无矛盾。如前所述,因存在未缴或少缴的行为,奔腾纺织公司应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申报并补足李某某自2009年4月至其离开时的养老保险,如果不能补缴,应赔偿李某某相应损失。一审判决对2009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损失作出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和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因李某某在劳动仲裁期间也提出了申请,故亦应作出处理。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养老保险损失分别为2899.92元(2416.6×20%×6)、966.64元(2416.6×20%×2)。合计13634.36元(9767.8+2899.92+966.64)。
关于失业保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奔腾纺织公司负有及时为李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的义务,这些是办理失业登记的必备手续,因奔腾纺织公司未履行上述手续,李某某提出相应主张有法律依据。
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年休工资的问题,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 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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