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鄂州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455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珊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海堤,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海堤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鄂州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海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海堤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鄂州众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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