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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商业街西正街54号(9)。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章庆文,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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