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万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泽林镇大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徐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想,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凯,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坤,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陈守凤,该公司经理。
万利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万利公司140125元,王凯、瑞驰公司向万利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凯、瑞驰公司、人保财险武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仓库棚内的货物损失与本案交通事故及仓库棚倒塌有直接因果关系。仓库棚受损后各被上诉人消极履行义务是导致处于危险状态的仓库棚倒塌进而损坏棚内货物的直接原因。王凯答辩称:一、事故发生在2017年12月23日,仓库棚倒塌是2018年1月17日,仓库棚倒塌是否是事故直接造成存疑。二、事故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对损失赔偿也进行了协商,因万利公司不同意定损方案,加上天气的原因,才造成仓库棚倒塌。应按事故发生时的定损意见赔偿万利公司的损失。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答辩称:一、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并会同王凯对仓库棚损失进行了定损,损失为1.9万余元。二、定损后将损失金额告知了万利公司,万利公司不配合,现场只能由万利公司处置,由于万利公司不及时施救,损失扩大部分应由万利公司自行承担。人保财险武汉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承担保险赔偿19974元,减少赔款86901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履行查勘、定损义务。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查勘,又通过驾驶员王凯委托专业评估定损机构进行了定损,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将保险赔款金额告知了被保险人和万利公司。二、仓库棚垮塌及棚内货物受损是因为天气原因和万利公司没有及时施救造成的,万利公司是仓库棚及棚内货物所有人,只有万利公司有权进行施救处置,万利公司不及时施救、加固受损的仓库棚,导致遭遇无法意料的雨雪天气而使仓库棚进一步受损,棚内货物受损,扩大的损失应由万利公司自行承担。三、仓库棚的垮塌及棚内货物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人保财险武汉公司不应赔偿。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只赔偿车辆碰撞造成的仓库棚直接损失19974元,仓库棚的垮塌及棚内货物损失,均不是车辆碰撞直接造成的,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万利公司答辩称:一、定损系单方作出,并且定损金额明显过低,所评估金额远低于实际修复应支出的费用,万利公司明确表示过要求侵权方及时履行恢复仓库棚原状的法律责任。二、事故发生后,作为侵权方应积极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万利公司也多次明确要求侵权方对损坏的仓库棚进行修复,但直至雨雪天气来临,侵权方未采取任何措施,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所称只有万利公司才能修复损坏仓库棚的观点,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是将侵权责任的法定义务转嫁给受害方。三、仓库棚的倒塌和棚内货物损失均与侵权行为及消极履行义务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并非是仓库棚的受损、倒塌及棚内货物毁损后公司经营收益减少而产生的孳息。王凯同意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第一、二条上诉理由。对于货物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由法院认定。事故车辆已购买商业三责险,本案作为责任纠纷,由此造成的法定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偿。万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凯、瑞驰公司赔偿万利公司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30080元;2、判令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凯、瑞驰公司、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承担。万利公司当庭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货物损失33250元、仓库棚损失106875元、鉴定费用15000元,合计15512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3日,王凯驾驶登记在瑞驰公司名下的鄂J×××××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万利公司场内起顶卸货的过程中操作不当,与场内仓库棚刮碰,造成万利公司仓库棚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凯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王凯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万利公司厂棚设施受损的修复还原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根据王凯提供的损失清单、照片结合现场查勘,认定事故受损厂棚设施修复还原价格为19974元。万利公司向王凯索赔,王凯告知万利公司,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大概为2万元左右。双方协商未果。2018年1月17日左右,万利公司受损的仓库棚垮塌。2018年4月2日万利公司将本案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万利公司的申请,委托对万利公司垮塌的仓库棚及棚内货物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公估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接受委托,于同月11日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交流沟通,于同月25日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于6月11日出具了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因处理不及时,仓库棚遭遇雨雪天气后发生垮塌,仓库棚内的模具因遭受雨淋发生变形。现场可见仓库棚已完全垮塌,垮塌后的仓库棚将部分模具砸坏,部分模具因仓库棚垮塌后遭受日晒雨淋发生变形。现场损失情形如下:一座单层彩瓦材料棚完全垮塌,面积为375平方米;一件溜槽木体木模发生变形;一件机身木模发生变形;一件花盘木模发生变形;一件剪刀滑座木模发生变形。仓库棚损失金额为106875元,仓库棚内的货物损失为33250元。鄂J×××××号牌货车在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一审法院认为:财产权依法受保护,万利公司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当庭调查的事实表明可能王凯系他人雇请的司机,他人将鄂J×××××号牌货车挂靠瑞驰公司经营,但当事人均不提交相关证据,王凯、瑞驰公司和万利公司亦均不申请追加当事人,一审法院无法认定。人保财险武汉公司虽然认为鄂J×××××号牌货车实际所有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亦未提交证据,同时鄂J×××××号牌货车实际所有人是否参加诉讼,仅与王凯、瑞驰公司、万利公司有利害关系,与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并无实质上的利害关系。鉴于王凯、瑞驰公司和万利公司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据庭审中的证据进行判决。王凯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瑞驰公司和王凯对万利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万利公司仓库棚内的货物损失。民太公估公司的评估意见书,载明“垮塌后的仓库棚将部分模具砸坏,部分模具因仓库棚垮塌后遭受日晒雨淋发生变形”。由此可见,万利公司不仅在事故后、仓库棚垮塌前没有妥善处理仓库内的货物,垮塌后亦未及时妥善处理仓库内的货物,任由货物日晒雨淋发生变形,扩大了损失。该评估意见书同时载明“一件溜槽木体木模发生变形、一件机身木模发生变形、一件花盘木模发生变形、一件剪刀滑座木模发生变形”,因无法区分上述货物发生变形的原因系砸坏还是日晒雨淋发生变形,对万利公司主张赔付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万利公司仓库棚的损失。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在当事人报案后,没有及时到现场查勘定损、进行理赔,万利公司在未获得赔付之前不敢擅自破坏事发现场、擅自修复属于人之常情。万利公司的仓库棚在事故后二十天左右的时间遭遇雨雪天气后发生垮塌,系万利公司、王凯、瑞驰公司和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不可归责于万利公司。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未及时查勘、定损并赔付是造成仓库棚垮塌的人为原因。民太公估公司的评估意见书,系接受法院委托出具,民太公估公司查勘了现场,与双方当事人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沟通,程序合法,当庭无人申请重新评估,故一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意见书,认定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应赔付万利公司仓库棚损失106875元。关于鉴定费用15000元。其中货物损失的评估费用由万利公司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按比例分摊,认定万利公司自行承担评估费用3559元,王凯和瑞驰公司连带承担评估费用11441元。一审法院对万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的,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的,不予支持。王凯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的答辩意见,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106875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鄂州万利机械有限公司;二、王凯和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鄂州万利机械有限公司11441元;三、驳回鄂州万利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鄂州万利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157元,王凯和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19元。二审期间,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事故发生时的照片一组,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万利公司、王凯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王凯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事故发生时的照片一组,证明事故发生时对仓库棚的碰撞不足以导致仓库棚的垮塌;证据二,万利公司手写的仓库棚修复价格清单,证明万利公司提出修复价格过高;证据三,报案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对王凯提交的证据,万利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照片所拍角度不全面,仓库棚的垮塌系因碰撞事故造成;证据二证明当时万利公司提出的修复费用是3万余元,而对方只愿赔付1.9万余元;证据三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不是新证据。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对王凯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上诉人鄂州万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凯、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邱想,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王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到庭参加诉讼。瑞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万利公司、王凯对人保财险武汉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万利公司、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对王凯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和王凯提交的照片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形;王凯提交的仓库棚修复价格清单证明双方曾就仓库棚修复进行过沟通,报案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后的报案情况。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应否对仓库棚垮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万利公司货物损失的请求应否支持。关于焦点一。本案纠纷系因交通事故引起。仓库棚受损是事故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后,王凯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仓库棚修复还原价值进行了评估,但因该评估系王凯单方委托,且与万利公司协商未妥,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仓库棚损失的依据。因为定损理赔流程未完成,万利公司未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实属人之常情。雨雪天气是意志外因素,不可归责于万利公司。受损的仓库棚垮塌虽然发生在雨雪天气之后,但雨雪天气只是一个外在介入因素,事故造成仓库棚受损与最终仓库棚垮塌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人保财险武汉公司认为仓库棚的垮塌系天气原因和万利公司没有及时施救造成,仓库棚垮塌损失应由万利公司自行承担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万利公司仓库棚垮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二。本案中,根据民太公估公司的评估意见,仓库棚的垮塌导致棚内部分模具被砸坏,部分模具因仓库棚垮塌后遭受日晒雨淋发生变形。因无法区分货物发生变形的原因是被仓库棚砸坏还是因为日晒雨淋,一审法院对万利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万利公司要求人保财险武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其货物损失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万利公司和人保财险武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鄂州万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2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197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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