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南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邹鄂军(湖北赤壁法律援助中心)
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鄂南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鄂南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旺生,鄂南机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下称华海重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瑞,华海重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南机械公司与被告华海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南机械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鄂南机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南机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实收1500元,由原告鄂南机械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鄂南机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南机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实收1500元,由原告鄂南机械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新亚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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