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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某某与郭龙河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龙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鄂某某与被告郭龙河,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鄂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鄂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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