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欢,女,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萍,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豪金,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欢诉被告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卫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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