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法定代理人: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惠玲,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粮食局。法定代表人:杨东会,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辉,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粮食局、曹国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2017)黑052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都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占林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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