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芬,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
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与被告南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方于2016年7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都某某撤回对被告南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都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王 滢
书 记 员 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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