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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某、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都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恩华,河北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都某某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秦民申字第73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恩华,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树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冠军 代审判员 可小平 代审判员 张子栋

书 记 员 杜禹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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