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林,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宜滨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经理。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都某某与被告佳木斯众信投资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都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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