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连斌,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素 审 判 员 栗 晴 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
书记员:郑佳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