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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宁明山(河北包大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原告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宁明山,河北包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云州乡夏家村。
法定代表人智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明山、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智水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媛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郭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2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工资2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郭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2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工资2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赤城县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庞雪峰
审判员:张寒
审判员:徐广

书记员:曹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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