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被告李某平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平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爱霞
书记员:索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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