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风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风雨诉被告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郭风雨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风雨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风雨负担。
审判员 王永岭
书记员: 孙仲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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