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生,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宝琴
书记员:王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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