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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风格、贾某某等与季红志、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风格
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王爱玲
郭盛
季红志
王某某
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王梓旭
刘凯丰
元氏县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原告:郭风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山西省汾阳市。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山西省汾阳市。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爱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汾阳市。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住山西省汾阳市。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红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码91320722762423894T)。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301号兆丰园3-M3-1。
法定代表人:吴点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代码91320722839312309K)。
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46号。
负责人:孙正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梓旭,公司员工。
被告:刘凯丰,男,出生于1984年12月10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元氏县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代码76342407-1)。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李敬民,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码77276405-1)。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
原告郭风格、贾某某、王爱玲、郭盛与被告季红志、王某某、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鸿途汽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东海支公司)、刘凯丰、元氏县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晨阳运输服务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风格、贾某某、王爱玲、郭盛委托代理人彭英亮及原告郭盛、被告王某某、鸿途汽贸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人保财险东海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梓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红志、刘凯丰、晨阳运输服务公司、中华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郭风格、贾某某、王爱玲、郭盛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320,000元。
被告季红志未答辩。
被告王某某的答辩意见,苏G×××××、苏G××××挂重型半挂车是王贵贤从鸿途汽贸公司分期付款购买,我从王贵贤手中购买,该车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刘凯丰一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公估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被告鸿途汽贸公司的答辩意见,我公司系苏G×××××、苏G××××挂重型半挂车分期付款买卖方式的销售方,该车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车由实际车主王某某占有、使用,请法院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起诉。
被告人保财险东海支公司的答辩意见,1、苏G×××××、苏G××××挂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王某某于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且均投保不计免赔。
2、本起交通事故系三方事故,原告近亲属系准驾不符,且追尾我司承保车辆,我司承保车辆应为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请求法庭核实被告季红志的A2驾驶证情况及从业资格证以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提供我司承保车辆货运单、过磅单等以确定是否有超载、超长、超宽等扣赔情况。
4、本起交通事故中有另一车辆在保险范围内应无责代赔,且本起事故中两人死亡,交强险限额内应预留及划分。
5、我司同意将垫付款于本案中一并处理。
6、原告不具备诉讼本起交通事故中晋J×××××-晋J×××××号车车损、货损财产损失的主体资格。
7、原告的诉求过高,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8、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刘凯丰的答辩意见,冀A×××××、冀A×××××号车是我从晨阳运输服务公司购买的,我在事故中无责;冀A×××××、冀A×××××号车在中华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晨阳运输服务公司的答辩意见,冀A×××××、冀A×××××号车是刘凯丰从我公司购买的,实际运营者、经营者为刘凯丰,刘凯丰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冀A×××××、冀A×××××号车在中华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华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冀A×××××号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一份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审判长: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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