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顺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新,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郭顺和与田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郭顺和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顺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顺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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