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继光,黑龙江龙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彤,该公司售楼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00元,减半收取97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971.50元。
审判员 张树生
书记员: 魏馨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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