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
熊冠众(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东升镇工业园区。
负责人李志斌。
委托代理人熊冠众,系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启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林,被告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冠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原告为保障借款的安全,与被告签订《设备出售协议书》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求依法不能完全支持,仅按此规定支持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原告为保障借款的安全,与被告签订《设备出售协议书》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求依法不能完全支持,仅按此规定支持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伟林某某(石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