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
吴凯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诉称
借款70000元
多次索要
诉至法院
程某某
经朋友介绍认识
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
迟迟未还
偿还
负担
原告郭某,现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代理人吴凯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现住址。
原告诉称,2013年初原、
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2月1日
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
原告借款70000元,并表示在三个月内偿还。借款到期后,
被告迟迟未还,经
原告多次索要,至今分文未还。故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
被告偿还
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为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
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审判长:高双志
书记员:张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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