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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邵某某
郭占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
被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占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高峰

书记员: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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