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青山,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山,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峰峰矿区大淑村矿职工,住磁县。。
原告郭青山诉被告张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青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青山以追加被告,需核实追加被告的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青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青山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书记员:郭小云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