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行人马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行人马沟村。法定代表人:吴红。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行人马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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