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敏,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焦阳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西街67号。
负责人:李立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焦阳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 冀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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