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吴保国(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冯彩珍
李哲轩(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农民,磁县观台镇岗子窑村。
委托代理人:吴保国,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农民,磁县观台镇岗子窑村。
委托代理人:冯彩珍,磁县观台镇岗子窑村。
委托代理人:李哲轩,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1304201410722381。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永军
审判员:齐鸿敏
审判员:孙玉生
书记员:董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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