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宏伟庆化公司综合车间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飞,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华尔家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商业街第S2栋13、14号。
负责人:罗振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华尔家装饰设计工作室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已装修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志晶 审 判 员 刘 放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王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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