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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华尔家装饰设计工作室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宏伟庆化公司综合车间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飞,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华尔家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商业街第S2栋13、14号。
负责人:罗振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华尔家装饰设计工作室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已装修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志晶 审 判 员  刘 放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王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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