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费冲(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湖北咸宁咸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出租车分公司
陶崇华
黄勇(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杨某
王伏军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原系咸宁市农业局蚕种场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费冲,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咸宁咸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出租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咸运旅游出租车分公司),系鄂L02921号大型客车车主。
代表人石奇武。
委托代理人陶崇华。
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系鄂L02921号大型客车司机。
被告王伏军,系湘A92965号中型厢式货车车主、司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湖南分公司),系湘A92965号中型厢式货车的保险人。
代表人成文清。
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咸运旅游出租车分公司、杨某、王伏军、大地财保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乾坤
书记员: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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