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飞,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和解,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和递交保全文书。
被申请人: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鄂0323财保90号裁定,冻结了肇事方喻鲲鹏母亲杨玉莲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溢水支行存款35万元存款。因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严某某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上述存款35万元及其利息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二、解除对肇事方喻鲲鹏母亲杨玉莲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溢水支行(储蓄卡)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云国
书记员:吴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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