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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高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用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郭某某随高雪某在北京、天津从事机电安装。2017年2月9日,经结算,高雪某共欠原告劳务费6万元,其中一万元,高雪某说通过银行给了原告,但原告没有收到,双方存在争议,所以高雪某仅打了一个5万元的欠条,并注明另有1万元双方存在争议,需要被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予以核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开庭时原告郭某某补充:诉状中争议的一万元,被告在2018年2月份已给付。高雪某辩称,在2018年2月份已给付给原告的10000元不是所争议的10000元,我给原告10000元现金是在2018年2月份,为什么在2018年4月8日原告起诉时没有体现出来。原告诉状中多次向我催要,我去年一年总共接到他的电话不超过五次。我要声明的是在2018年2月份我给原告10000元并不是欠条上所争议的10000元。我并不是不给原告钱,我也不是故意不给原告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郭某某随高雪某在北京、天津从事机电安装。2017年2月9日,经结算,高雪某共欠原告劳务费5万元,被告书写了欠条。在被告书写的欠条同时,还因14年有争议的1万元写明了具体解决办法,即:14年另有一万(元有)争议,双方提供银行记录,(是否存在这1万元债务)取决于(银行记录)有无。2018年2月份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代理人、被告陈述、欠条原件1份1页在卷为凭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高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5万元和原、被告之间存在1万元有争议的债务,事实清楚,原告称,被告2018年2月份给付的1万元是有争议的1万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定,被告2018年2月份给付原告的1万元是无争议5万元债务中1万元。被告尚欠原告4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0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雪某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4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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