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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崔某某、康树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康树枝
郝姗姗(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被告康树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郝姗姗,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康树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振涛,被告康树枝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姗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因为被告崔某某担保,被人民法院扣划存款61188.8元,偿还了被告崔某某的债务,原告向被告崔某某享有追偿权。因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康树枝应与被告崔某某共同向原告承担责任。虽被告崔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但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故原告以借条载明的数额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实际代偿借款的数额及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崔某某、康树枝共同偿还原告郭某某款6118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被告崔某某、康树枝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因为被告崔某某担保,被人民法院扣划存款61188.8元,偿还了被告崔某某的债务,原告向被告崔某某享有追偿权。因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康树枝应与被告崔某某共同向原告承担责任。虽被告崔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但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故原告以借条载明的数额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实际代偿借款的数额及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崔某某、康树枝共同偿还原告郭某某款6118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被告崔某某、康树枝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审判员:霍莉
审判员:李晓辉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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