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京然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陈新
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1955年8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京然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景明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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