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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泊头市京然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京然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陈新
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某某,男,1955年8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京然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清,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景明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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