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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某与刘春阳、妥冰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金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阳,男。被告妥冰鑫,女。被告妥雨鑫,女。法定代理人李某,女。

原告郭金某与被告刘春阳、妥冰鑫、妥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妥秀敏(妥晓伟)(已故)名下的位于涞源县康泽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提供原告郭金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妥秀敏(妥晓伟)(已故)名下的位于涞源县产一处进行查封,查封期间该房由所有人予以管理使用,但不得过户、转让、抵押、变卖、赠与及毁损。二、对原告郭金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所有人予以管理使用,但不得过户、转让、抵押、变卖、赠与及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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