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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某、刘某等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东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宣化区。xxxx。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禾众美和商城职工,住址。13072119900926402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东矿,住所地宣化区顾家营镇半坡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595430770x
负责人:王米贵,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金某、刘某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东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郭金某、刘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金某、刘某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宣东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对讼争事项决定和解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已无继续诉讼之必要,应当准许当事人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金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郭金某、刘某负担。

审判员 苏金龙

书记员: 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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