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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赵某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姜跃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旗,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王建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赵某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建超的起诉。

审判员 丛培利

书记员: 周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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