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枝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73358Y。代表人:战胜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余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熊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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