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红(系郭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忠,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县代王城镇李家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占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住所地: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仲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志(系郭仲熬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芳(系郭仲熬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蔚县。第三人:郭仲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蔚县代王城镇李家碾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郭仲计、郭仲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 哲
书记员:曹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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