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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进,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494X7。
负责人:李文灿,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员  赵有名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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