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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运河。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运河诉被告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运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免于交纳。
审 判 长 连丽辉 审 判 员 赵清霞 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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