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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迎某,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任左菲,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邯郸市丛台天力金属软管厂业主,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迎某与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迎某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8元由原告郭迎某负担。
审判员 李素辉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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