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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迎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迎某,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任左菲,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邯郸市丛台天力金属软管厂业主,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迎某与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迎某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68元由原告郭迎某负担。

审判员  李素辉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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