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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金
书记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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