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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金

书记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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