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67号。
负责人:李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月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馆陶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郭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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