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荣,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郭某某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