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耿某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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