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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住所地:赵某石塔路142号。
负责人:赵巧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友,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波、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30143.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单号为:2011-132300-432-01630833-6,保险金额为10047.85元,当时被告的业务员是逯辉亮,逯辉亮到原告家向原告推销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给付3万多元,××,所以原告就在被告处投保了1份该保险。原告只知道每年需要向被告处交保费2100元,连续交10年,××保险公司就可以给付3万多元,被告就保险条款没有向原告作任何解释。现原告已连续交纳了5年的保费,在保险期内2016年3月21日原告因查出胃窦恶性肿瘤入住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理赔,被告拒赔,故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单号为:2011-132300-432-01630833-6,该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为10047.85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满日为2021年8月14日,标准保费2100元。被保险人为本案原告。之后原告交纳了首期保险费2100元。该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办理该笔保险的业务员为逯辉亮。该合同中保险基本条款第三条关于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约定: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该合同中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关于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庭审中原告称2011年8月14日原告将首期保费2100元给了业务员逯辉亮,第2次是2012年10月23日交纳,第3次是2014年1月25日交纳了2年的保费,第4次是2015年9月21日交纳。共交纳了5年的保费共计10500元。被告方认可2015年9月21日是合同复效日期。
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外三科门诊处做电子胃镜检查,诊断为浸润状胃癌。2016年3月18日该院病理诊断为:腺上皮重度异型增生灶性癌变。2016年3月21日至3月30日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肿瘤内科病房住院治疗,出院诊断:1、胃窦腺癌IIIB期化疗后2、癫痫。出院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被告拒赔,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住院病历,被告提供的原告的保单查询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于2011年8月14日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告签发了保险单,原告交纳首期保费后,该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原告主张已交付了5年的保费,被告方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原、被告均对原告最后一次交保费时间2015年9月21日无异议,但被告方称该日期为合同复效日期。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复效应履行相关的手续,方可成立。而本案中被告方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对此说法亦不认可。故被告方称2015年9月21日为合同复效日期不能成立。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已被明确诊断为患胃窦腺癌IIIB期化疗后,××,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按基本保险金额10047.85元的300%给付保险金,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保险金30143.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志霞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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