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谭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7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李某、谭卫国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锦绣星城小区的2-1-801号房屋一套,现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谭卫国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锦绣星城小区的2-1-8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新平
书记员:杜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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