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常。
被申请人曹广印。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常、曹广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事故车辆冀D×××××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郝风英所有的位于丛台区展后街7号天兆华庭4-1-2号房屋一套)。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事故车辆冀D×××××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郝风英所有的位于丛台区展后街7号天兆华庭4-1-2号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伏林
书记员:常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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