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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姚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梁硕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刘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旭

书记员:赵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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